山东出台企业工资规定 工资分配应与职工协商

2006-08-23 08:10:32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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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正式公布。该规定将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资确定要和职工协商

  规定提出,企业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标准。

  降低工资应征求工会意见

  企业应当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如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每月至少发一次工资

  企业应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拖欠。企业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时间少于1个月的,企业应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工资;工作时间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企业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法定假日加班支付3倍工资

  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休假期间,工资应照付

  劳动者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间,其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违规企业最高将被罚一万元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未按规定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记者 黄强 张伟 董莉)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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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关键词:企业工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