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进一步方便职工和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各项业务
鲁网1月3日讯(记者 范金鑫)近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7部门,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推动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 《实施意见》明确了待遇政策标准,统一了行业基准费率。 对职工来说,《实施意见》统一了待遇标准,对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明确了计发基数过渡衔接政策,确保职工不会因实施省级统筹降低工伤保险待遇。比如,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全省政策统一,根据本人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实现全省政策统一、标准统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省均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2023年标准为98.566万元,2024年标准尚未公布,需等待国家统计局公布202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为3535元,这些待遇均实现全省同级别同待遇,充分体现工伤保险对职工保障的公平性。此外,省级统筹后,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将进一步方便职工和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各项业务。
对用人单位来说,《实施意见》统一了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大多数地市与原政策平稳衔接,个别地市行业基准费率将明显下降,切实减轻当地用人单位缴费负担。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行业基准费率下调、上浮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确定为常态化政策。比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省级统收统支前,在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符合降费率的情况下,还要根据各市基金情况分别确定降费幅度,省级统收统支后,只要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符合条件即可,按照全省统一幅度进行调整,不需要各市分别确定。下一步,我省将常态化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根据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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