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解读发布会

2015-12-16 14:4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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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6 14:40]鲁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定于2015年12月17日(星期四)下午2:30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交通厅、省法制办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届时鲁网将会进行直播。

 

 

[2015-12-17 14:30]陈强: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是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近日制定出台了《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今天我们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先生,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司家军先生,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副局长刘长旭先生,介绍《防治办法》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首先,请李春田副主任介绍《防治办法》的立法工作情况。

 

 

 

[2015-12-17 14:32]李春田:新闻界的朋友们:下午好!首先,我代表省政府法制办向多年来关心和支持政府法制工作的社会各界和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12月8日以省政府令第294号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将对保护我省内河水域环境,保障水质安全起到重要作用。下面,我就《办法》的立法必要性、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向大家作简要介绍。一、《办法》立法的必要性。京杭运河作为我国内河航运的主干道,水上运输活动频繁,航运污染监管难度大。随着南水北调东线一期主体工程完工通水,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工作更显迫切。省政府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印发了《关于明确南水北调沿线治污工作任务和分工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做好京杭运河山东段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京杭运河污染防治的目标、要求和责任。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和要求,京杭运河山东段航运污染防治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航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界定不明晰,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二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制度不完善,责任不明确;三是港口防污染制度不完善,监管缺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航运污染防治仅作了原则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另外,我省各级航运管理部门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有效的防治航运污染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总结推广。因此,制定一部规范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的政府规章十分必要。

  

  

[2015-12-17 14:36]李春田:二、立法过程和《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办法》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3年多时间,在立法过程中按照《立法法》要求,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意见,努力增加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办法》体现了交通运输部门港航建设管理经验。在立法过程中我们深入京杭运河沿线交通运输部门、港航管理机构调查研究,倾听他们的意见,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充分采纳合理化建议。《办法》充分吸收了社会公众意见。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在我办审查修改期间,通过山东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了全社会意见,对征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办法》还发送京杭运河沿线有关市政府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这些措施使《办法》的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办法》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共27条,主要规范了航运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船舶污染防治、港口污染防治、航运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三、《办法》的制度创新和亮点。(一)明确了航运污染防治管理体制。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涉及环保、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等多个部门职能,需要各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为了解决实践中航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办法》第四条明确了管理主体及其责任:一是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京杭运河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港口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二是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京杭运河船舶和其他相关航运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是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物接受、贮存、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四是规定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二)加大了船舶污染防治力度。船舶污染防治是航运污染防治的主要方面,对此,《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对船舶的防污染性能提出了要求,对不能满足防污染要求的现有船舶要求进行船舶防污染的结构和设备改造,并设置无害化处理装置(第五条);二是规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制度,要求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及时送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收船舶污染物并进行处理(第七条);三是对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作了禁运规定,对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作了防污染管理的要求(第八条)。(三)完善了港口污染防治制度。港口污染防治是整个航运污染防治的重要一环,对港口污染防治作出规定是《办法》的一大创新,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对港口、码头设置防污染设施作了明确规定(第十一条);二是在港口装卸作业方面,针对固体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和液体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不同特点,分别作了具体的防污染规定(第十二条);三是规定了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的单位,进行作业时防污染的要求(第十三条)。新闻界的朋友们,《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工作进入法制化阶段,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借此机会,希望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对该《办法》进行积极地宣传普及,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谢谢大家!

  

 

[2015-12-17 14:42]陈强:下面,请司家军副厅长介绍《防治办法》的有关内容。

  

 

[2015-12-17 14:42]司家军:新闻界的朋友们: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这次新闻发布会,由省政府法制办和我厅联合解读《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首先,我代表省交通运输厅向社会各界和记者朋友们多年来对山东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下面,我就《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背景、规范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学习宣传贯彻这部政府规章向大家作简要介绍。一、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近年来,我省内河航运事业快速发展,目前全省有内河水运企业226家,其中船舶经营人181家、港口经营人45家,内河船舶9747艘,393万总吨,851万载重吨, 2014年内河港口吞吐量完成7453万吨。京杭运河作为我省内河航运的主干道,水上运输活动频繁,尤其是南水北调东线一期主体工程完工通水,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工作更显迫切。为加强污染防治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界定航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和港口防污染等制度。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水污染防治作了基本规范。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总结推广我省港航部门长期实践中积累的有效经验,制定一部规范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的政府规章非常迫切、十分必要。省交通运输厅高度重视《办法》的立法工作,2012年即正式启动,组织精干力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着手起草《办法(草案)》初稿,并先后完成了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征求和部门会签等立法程序,今年11月2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12月8日以省政府令第294号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是省政府高度重视京杭运河通航环境的结果,是省政府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也得到了京杭运河沿线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和积极支持。

 

 

[2015-12-17 14:47]司家军:二、《办法》规范的主要问题。《办法》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航运从业者防治航运污染提出明确要求。对航行京杭运河船舶污染防治的一般性要求,交通运输部规章《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作了具体规定。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通水后,对京杭运河干线航道防污染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按照船舶生活污水禁排规定,需要尽快完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和收集装置。例如,对缺少必要生活污水储存处理装置船舶,《办法》第五条作了应当进行船舶防污染结构、设备改造,设置油污水舱(柜)、垃圾收集箱、生活污水贮存或者无害化处理装置的明确要求;对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向京杭运河排放、倾倒的,《办法》第二十条作了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相应处罚的规定。二是加强京杭运河港口污染防治。《办法》设立了港口污染防治制度,对于解决京杭运河沿线港口防污染存在的责任不明确、港口和码头防污染设施设备不完善,以及港口装卸作业和船舶修造、拆解、打捞防污染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都明确提出了具体措施、要求。例如,对于一些老旧码头堆存易扬尘货物不采取防尘除尘措施问题,《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码头应当设置挡水装置、堆场喷淋除尘设施,对堆存的易扬尘货物应当采取苫盖、喷淋、压实等措施。三是形成京杭运河防污染责任链和健全防污染机制。目前京杭运河不同程度地存在船舶污染物收集、贮存、移交、接收、处理等互相脱节问题。例如,沿海污染物接收业务作为船舶港口服务业已形成产业化,而内河领域却几乎是空白。对此,《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京杭运河水污染防治管理主体,设立船舶收集、贮存、上岸移交,港口、专业接收单位接收,海事管理机构水上应急处置,环卫岸上处理,环保管理部门综合监管等制度,形成了有效的污染防治机制和责任链,并对船舶、港口防污染措施落实不到位行为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办法》的出台,对于解决航运污染防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管理依据。

  

  

[2015-12-17 14:50]司家军:三、全面加强《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办法》的出台,为加强京杭运河山东段航运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各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将把学习宣传贯彻好这部政府规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一是深入开展《办法》“宣传月”活动。把2016年2月确定为《办法》“宣传月”,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集中宣传,强化宣传效果,使社会各界尤其是管理相对人,全面了解掌握《办法》的立法精神及规范的主要内容,提高自觉知法、遵法和守法的意识。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分期分批举办《办法》培训班,对省、市、县(区)三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特别是京杭运河沿线区域的法制工作人员和业务管理骨干进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三是严格执法。《办法》将于 2016年3月1日施行,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执法意识和执法能力,确保履职到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好《办法》在航运污染防治管理中的作用。新闻界的朋友们,《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工作迈入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借此机会,恳请新闻界的朋友们更加关注内河交通运输发展,更加关注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工作,通过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增强宣传效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为防治污染、保护水域环境和保证水质安全出谋划策、贡献力量。谢谢大家!

  

 

[2015-12-17 14:53]陈强:现在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2015-12-17 14:53]记者:在航运方面,船舶是最有可能对京杭运河产生水污染的。请问,船舶污染体现在哪些方面,《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有哪些规定来防治船舶污染的呢?

 

  

[2015-12-17 14:54]刘长旭:大家知道,船舶必须在水中航行,这决定了船舶有可能对水体产生污染。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货污染。船舶装载的货物撒漏,特别是有害货物撒漏到水体,就会造成水污染;二是油污染。船舶使用的能源主要是柴油,以及柴油机运行中产生的污油水,如果泄漏到水体,也会造成较为严重的水污染。三是生活垃圾污染。船上必须有船员来开船,船员生活在船上,一个航次数周到数月不等,那么船上就会产生一些生活垃圾,这里有固体生活垃圾,还有液体生活垃圾,如果将生活垃圾倾倒或排放到水中,也会造成污染。京杭运河及直线水域是我省内河航运活动最为繁忙、最集中的区域,可以说90%以上的内河运输生产发生在京杭运河及其支线上。大量船舶在京杭运河上航行,有众多船员在船上生活,而且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河道使用了京杭运河航道,因此,船舶防污染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办法》中第五至九条对船舶污染防治作了具体规定。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收集船舶垃圾和油污水等污染物;主动将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单位,不得向水体倾倒和排放;为了防止货物污染,禁止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对污染危害性货物采取密闭、苫盖、回收,作业时采取布设围油栏等防污染措施。在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还设定了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京杭运河直接排放或者丢弃船舶污染物的,以及船舶不能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的,将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罚款。这些规定能不能做到呢?从多年的情况来看,船舶已经完全做到将固体垃圾收集上岸,京杭运河沿线也有十几个垃圾回收站、垃圾回收船舶配套;油污水禁止排放,这一点船民都认识到位,也能做到位,海事监管也很严格,而且油污水可以卖钱或兑换生活用品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生活污水上。在南水北调调水前,船舶是可以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的,但现在是属于禁止行为,直接排放是受到处罚,这一点需要广大船民要注意了,也需要我们与媒体的朋友们多加宣传。

 

  

[2015-12-17 14:59]记者:《办法》实施后,是否会减少运营船舶,是否要对京杭运河航行的船舶进行升级改造,京杭运河污染防治是否对运力结构调整带来促进作用?

 

 

[2015-12-17 15:00]刘长旭:《办法》实施与内河运营船舶的增减没有直接关系,但对京杭运河船舶升级改造、运力结构调整肯定会带来积极影响。如果说有船舶增减,减的肯定是污染大的船,增的肯定是污染小的船。我可以结合《办法》向媒体朋友大体介绍一下。一是《办法》对船舶防污染改造和发展新能源船舶做了规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不能满足防污染规定要求的现有船舶,应当进行船舶防污染结构和设备改造,设置油污水舱(柜)、垃圾收集箱、生活污水贮存或者无害化处理装置”。第三款规定:“鼓励新建、改建船舶采用液化天然气等新型能源”。其实,从去年开始,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和鼓励新建船舶使用LNG能源两项工作已经全面开展,这项工作为该《办法》实施打下了基础,《办法》的实施又为船型标准化工作提供了保障。生活污水设施的改造可以实现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或排岸;LNG动力能源船舶可以有效地避免油污染和排放污染。为推进这两项任务进程,2013年,国家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包括山东在内的18个省市,共同发布了“十二五”期关于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公告。2014年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又出台船型标准化资金管理办法,对未满足防污染规范的现有船舶安装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给予财政补贴,对符合使用LNG能源示范船型的船舶给予补贴。这两项政策有望再“十三五”期继续施行。二是国家鼓励淘汰老旧船和小吨位船舶。老旧船舶和小吨位船舶能耗大,效益低,技术状况差,污染风险也大。这也是国家推进船型标准化的两外两项任务。这里面一项任务是国家和省财政对15年以上船龄的船舶拆解给予补贴,这项是鼓励政策,船民自愿选择;另一项是对于小于200总吨的小型船舶“十二五”内完成拆解,财政也给予补贴,这项是强制措施,今后将不允许小吨位船舶过闸运输。以上四个方面的实实在在的政策和措施,特别是《办法》的即将实施,不仅对船舶污染防治发挥了有效作用,对船舶转型升级意义重大。如果说,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是一个阶段性任务,那么,我们省出台的《办法》对船舶污染防治和转型升级将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和制度保障。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政策利国利民,来之不易,但由于我省内河船舶数量众多且十分分散,水运是典型的点多、线长的行业,目前国家和省提供的优惠政策的使用还不理想,希望媒体的朋友们多多帮我们宣传,让广大船民充分利用好各项优惠政策,提高船舶拆解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的积极性,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水和空气,让水更清,天更蓝。谢谢大家。

 

  

[2015-12-17 15:04]陈强:记者提问就到这里,大家如何还有其他需要采访的内容,请会后联系省交通厅办公室路来松,电话:85693029。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殷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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