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解读发布会
[2015-12-7 14:00]鲁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定于2015年12月8日(星期二)上午10:00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物价局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届时鲁网将会进行直播。
[2015-12-8 10:00]陈强: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省物价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董金文先生向大家解读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下面,请董金文副局长解读《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并介绍有关工作情况。
[2015-12-8 10:02]董金文: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首先,借此机会,向多年来关心和支持山东物价事业发展的媒体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11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这是全国第一个以省级政府名义出台的涉税价格认定办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就是指物价部门应税务机关请托,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早在2010年,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下发文件,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作出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我省相继在青岛、潍坊等地开展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随着价格与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中涉及到的计税价格确认问题越来越多,我省出台《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对于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一、出台《办法》的意义。(一)切实维护纳税人公平税负。公平税负是指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作为征税中涉及税基的一个重要环节,与纳税人纳税额的核定直接相关,直接关系纳税人的切身利益。通过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价格认定,公平确认计税价格,既可以有效防止因计税价格不当导致税源流失,又能够有效避免因计税价格不科学、不合理导致的税负不公,从而保障合法纳税人的正当权益。(二)保障国家税收应收尽收。在目前我国从价税为主的体系下,除了一些特殊性质的税种外,绝大多数税种都采取从价计征,即绝大多数税种涉及的商品、财产、劳务和所得的纳税额,都是以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的。通过认定合法合理的计税价格,可以有效抑制不法纳税人通过阴阳合同、虚假评估等手段逃避纳税行为。从试点情况看,青岛市物价部门从2013年至今,已办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200余起,涉税金额37亿元;诸城市自2011年以来,办理企业股权转让计税价格认定480多件,涉税金额18亿元,有效堵塞了税收漏洞。(三)积极化解价格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物价部门下设的价格认定机构,专门从事价格鉴证和价格认定工作,配备有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等专业人员,具有从事价格认定业务的专业素养。物价部门受税务机关请托,对相关涉税财物开展价格认定,使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核定得到了物价部门的专业支持,增强了税收征管中计税价格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能够有效提高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化解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避免税收争议。(四)有利于税务机关公正执法。物价部门价格认定机构作为超脱于税收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优势,依法依规开展价格认定,程序公开、透明,对税务机关直接核定计税价格,是有益的补充形式和救济渠道,进一步增强了计税价格的公正性、可信度和说服力,有利于税务机关规避因计税价格依据不充分、不科学而导致的执法风险。
[2015-12-8 10:08]董金文: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共三十条,分为总则、提出与受理、价格认定、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价格认定一般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保障、工作程序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办法》规范的对象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认定机构和税务机关,没有设定任何面向社会的处罚条款。(一)关于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范围、机构、作用。《办法》第三条明确,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范围是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和其他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财物,具体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价格认定机构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设的机构。第五条明确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的作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经税务机关认可后,作为计税或者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二)关于提出与受理。《办法》第二章对税务机关提出价格认定及价格认定机构受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定。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税收征管过程中,需要对涉税财物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应当向本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协助请求;涉税财物在外地的,承办价格认定机构可提请涉税财物所在地的价格认定机构协助办理。第九条明确了税务机关如何提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关于价格认定及异议处理。《办法》第三章规定了价格认定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程序、方法,规范了主要工作环节及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第四章对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工作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涉税财物价格异议处理解决机制。(四)关于价格认定原则。由于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标的物繁杂,价格认定工作比较复杂,《办法》第五章针对涉税标的物的不同情形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认定原则:第二十四条具体规定了房地产、土地、构筑物、设备、车船、大型机械等一般财物价格计算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文物、收藏品、艺术品、书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股权、专有技术等特殊财物价格认定办法。(五)关于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涵盖内容多、应用范围广、专业技术性强,为保证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准确,必须对涉税价格认定人员的行为提出相应要求。为此,《办法》第二十六条强调了价格认定机构和人员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的独立性,第二十七条强调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要求,第二十八条对回避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六)法律责任。为确保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依法开展,《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分别明确了“价格认定机构及其人员”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015-12-8 10:12]董金文: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已于12月1日正式实施。下一步,我们将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加强学习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平面、电视、新媒体等媒介,深入开展宣传活动,为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建立健全网络、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纳税人需求征集、调查渠道,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保障“征纳认”三方沟通渠道畅通,及时解决有价格争议的案件。(二)稳步推进工作。已经试点的地区,要总结成功经验,在当地全面推开;尚未试点的地区,要提出当地贯彻落实《办法》的意见,可先行试点,并于2016年底前全面开展。各级物价部门会同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稳步推行的工作规划,加强协同配合,增强工作合力,统筹推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三)健全工作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相关配套政策、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业务流程,制定不同类别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细则,做到工作规范、有章可循、依规行事。(四)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价格认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价格认定机构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同时面向社会、面向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所,建立涉税价格认定专家人才库,及时研究解决前沿性和专业性较强的价格认定问题,为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提供保障。(五)构建快捷服务平台。一是数据平台,建立和完善涉税财物价格数据库,构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网络平台,及时发布、更新各地房产、固定资产、土地、无形资产等涉税财物价格信息。二是工作平台,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申请、受理、办理、反馈、存档等各个环节纳入网上办理,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朋友们,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随市场经济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深化应运而生的,是一项近年来试点推开的崭新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合力推动,需要新闻媒体的大力宣传。真诚欢迎新闻界的朋友们都来关心、关注、宣传、支持这项工作。谢谢大家!
[2015-12-8 10:17]陈强:现在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2015-12-8 10:18]记者:请介绍一下我省近年来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情况。
[2015-12-8 10:18]董金文:2010年4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明确由物价部门对涉税财物计税价格进行认定。省物价局随即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制定贯彻意见,确定先行试点,探索建立涉税价格认定制度。2012年,青岛市以政府规章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此后泰安、枣庄以及诸城、安丘、平度等市、县政府相继出台相关办法,加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目前我省涉税财务价格认定范围已涉及存量房交易、关联企业交易、股权转让交易及房屋租赁、土地租赁等计税价格认定以及抵税财物价格认定等方面。从近几年试点情况看,我省涉税价格认定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突出的是维护了公平税负,抑制了税源流失。如青岛市从2013年至今,已办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200余起,涉税金额37亿元;诸城市自2011年以来办理企业股权转让计税价格认定业务480多件,认定金额18亿元,地方增税约4%;日照市自2013年12月启动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认定系统以来,为纳税人节省价格评估费500余万元。物价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税收征管工作中涉税的计税价格更加公开、透明,价格认定结果更加公平、公正,有效化解了征纳双方在计税价格方面的一些纠纷和争议。
[2015-12-8 10:20]记者:问一个老百姓比较关注的问题,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否向社会收取费用?
[2015-12-8 10:21]董金文:在这里,我跟大家明确一下,物价部门从事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免费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性强、技术性强,其敏感度高、涉及面广。为从制度上保障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中,明确提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2015-12-8 10:22]记者:请问如果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2015-12-8 10:22]董金文:《办法》第四章规定了两条途径,即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当税务机关、纳税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原价格认定机构提出重新认定,也可以直接向结论书中载明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价格认定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复核裁定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纳税人送达结论书。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价格认定机构对于下列三种情形不再受理,即:税务机关已作出纳税决定的;上级价格认定机构已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的;其他不符合重新认定、符合裁定受理条件的。
[2015-12-8 10:24]陈强:记者提问就到这里。会后,大家如有其他内容需要采访,可以与省物价局综合处于立勇联系,电话:86974826。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