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山东省“对生命安全负责 向交通事故宣战”工作情况发布会
[2015-10-28 10:00]鲁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定于2015年10月29日(星期四)上午10:00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总队负责同志介绍我省“对生命安全负责 向交通事故宣战”工作情况。届时鲁网将会进行直播。
[2015-10-29 10:00]陈强: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政委刘福宏先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政委左明亮先生,向各位介绍我省“对生命安全负责 向交通事故宣战”工作的有关情况,以及《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和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首先,请刘福宏政委通报有关情况。
[2015-10-29 10:01]刘福宏: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根据会议议程,首先,我就全省公安机关开展“对生命安全负责、向交通事故宣战”工作情况作简要通报。道路交通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监管的重要方面。为此,今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以深化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为引领,主动作为,创新载体,大力倡树刀口向内、自我加压,拉高标尺、争创一流的理念,努力回应各级领导关切和人民群众期望,在全省部署开展了对生命安全负责、向交通事故宣战工作,全面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现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不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的工作目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2015-10-29 10:02]刘福宏:一、隐患排查扎实推进。先后研究制定、印发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指南》《山东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指导手册》,研发启用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与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联合认定了20处省级安全隐患,全部以省安委会的名义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截至目前,全省公安机关共摸排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16081处,其中,提请市级挂牌督办603处,县级挂牌督办3233处,完成整改4397处,整改率为27%。
[2015-10-29 10:03]刘福宏:二、“双七”整治效果显现。对容易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渣土车、低速载货汽车等七类重点车辆,以及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驾、毒驾、涉牌涉证等七种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集中开展整治。全省公安机关共检查七类重点车辆353.6万余辆(次),查处七种重点交通违法行为488.3万余起,形成了强大的整治攻势。特别是,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危化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统一整治行动,全省公安机关共登记列管危化品运输车辆4.2万余辆、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人4.5万余人,查处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违法4.9万余起,依法对违法运输企业开出万元以上大额罚单1602起。
[2015-10-29 10:04]刘福宏:三、“打非治违”固化经验。8至9月,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了“打非治违”五个波次统一行动。其中,8月1日至10日,开展了以整治旅游客车、“营转非”客车为重点的第一波次统一行动,查处旅游客车违法行为658起,查获非法营运的“营转非”客车、逾期未报废客车131辆;8月13日至22日,开展了以整治套牌假牌车辆为重点的第二波次统一行动,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4.7万余起,查获假牌套牌车辆238辆;8月25日至9月3日,开展了以整治营运客车、危化品运输车为重点的第三波次统一行动,查处危化品运输车违法行为5000余起、营运客车违法行为28.2万余起,对危化品运输企业开出万元以上大额罚单152起;9月6日至15日,开展了以整治校车为重点的第四波次统一行动,查处校车违法行为2400余起;9月18日至27日,开展了以整治酒驾、毒驾为重点的第五波次统一行动,查处酒驾1796起,醉驾119起,毒驾4起。在此基础上,总结固化了危化品道路运输违法双重处罚、源头治理模式,“一派六进”校园周边固定勤务机制,“五查五看”路面查缉技战法等,为全面深化宣战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2015-10-29 10:06]刘福宏:四、源头治理成效明显。围绕重点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全省共约谈6100余家安全隐患较多的运输企业,共摸排列管“七类重点车辆”221.6万余辆、“七类重点车辆驾驶人”166万余人,派出所列管道路交通安全严重违法驾驶人20.5万余人。逾期未检的“营转非”大客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减少793辆,大型旅游客车检验率达到97 %,报废率达到99%,大型公路客车检验率达到97%,报废率达到99%。
[2015-10-29 10:07]刘福宏:五、智能系统建设积极推进。省里出台了《山东省高速公路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建设规范》和《山东省国省道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建设规范》,17个市全部制定了规划方案。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智能系统建设已分别投入9.7亿元、11.2亿元,省政府拨出第一批专项补助性奖励3亿元。德州、临沂、济宁、枣庄和济青南北两线高速公路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日照、潍坊、威海本月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2015-10-29 10:08]刘福宏:六、宣传教育形成声势。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关于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四项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和警示教育力度,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曝光警示力度,着重把严重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引发事故的原因通过随警报道、以案说法等形式向社会宣传,对广大交通参与者进行提醒和警示。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对各项重点工作再深化、再发力,将实际工作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环环相扣的方法和流程进行固化并加以完善,推动形成长效机制,力争推出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确保年底形成山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样板框架。结合第四季度复杂、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2015-10-29 10:09]刘福宏:一、狠抓隐患治理。对新梳理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通报省交通运输厅和安监局审定后,协调争取以省安委会名义挂牌督办。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推进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确保年底前完成既定目标。二、狠抓违法整治。深入推进秋冬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认真总结“打非治违”五个波次统一行动的成功经验,着力打造危化品道路运输违法双重处罚、源头治理的集中整治模式;推广紧盯隐患、路面严查的校车违法整治工作机制;固化重点车辆的布控、拦截、处罚的勤务模式,进一步提高违法整治技战法水平。
[2015-10-29 10:10]刘福宏:三、狠抓源头管控。深入推进严重违法驾驶人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将严重违法驾驶人短信告知率、严重违法驾驶人教育培训等情况纳入工作考核,督促各地落实源头管理工作。继续集中约谈一批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多发、问题隐患突出的运输企业,督促落实源头管理责任,整改安全隐患。对约谈后问题依然突出、隐患整改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运输企业,该曝光的曝光,该停运的停运。四、狠抓科技建设。对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建设缓慢的地市,开展专项督导,督促筹集资金、倒排工期、落实责任,加快工程招标和外场设备施工进度。严格遵循建设规范和实战需求,加快市级管理平台的搭建和对接工作,确保集成指挥中心建设按期完成。加大与省财政部门的沟通,做好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应用落实。
[2015-10-29 10:12]刘福宏:五、狠抓宣传曝光。加快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舆论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出台,强化交通安全媒体舆论监督,持续曝光交通安全隐患。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曝光力度,围绕宣战工作开展系列宣传报道,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的舆论氛围。六、狠抓农村管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理顺农村交通安全基层组织机构和队伍的编制、使用问题,推动出台《关于加强全省乡镇政府专职交通管理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尽快配齐交通安全管理员、交通安全协管员,进一步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
[2015-10-29 10:13]刘福宏:第四季度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关键时期,我们坚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全省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必将进一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坚定信心,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凝心聚力、真抓实干,抓紧抓死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全力打造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打赢年底收官之战,力保不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年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2015-10-29 10:14]刘福宏:下面,我再简要介绍一下《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修改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8月29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危险驾驶罪等规定做了修改完善。新的规定为依法惩治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2015-10-29 10:15]刘福宏:一、《刑法修正案(九)》对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做出了哪些新的规定?一是,对《刑法》第133条的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二是,《刑法》第280条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行为;在《刑法》第280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80条之一,将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入罪。
[2015-10-29 10:16]刘福宏:二、为什么将这些行为入罪?一是,当前,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部分所有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多拉快跑,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超速运输,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现实威胁,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例如,超员载客不但导致车辆超出其载质量,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还会引发制动失灵、动态侧翻等危险,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超员载客往往会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据统计,2011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又如,超速行驶会减弱驾驶人对空间的感知能力和对速度的判断能力,甚至使驾驶人判断失误;另一方面会降低车辆的安全可靠性和行驶稳定性,制动距离加长,碰撞时冲击破坏力更大,极易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此外,不法分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也极易引发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些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多年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直将整治客运车辆超速、超员违法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作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持续部署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但由于法律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偏轻,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二是,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且易发多发。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查处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2万余起。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隐匿驾驶人真实信息,甚至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和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2015-10-29 10:18]刘福宏:三、《刑法修正案(九)》对这些行为的处罚有什么变化?法律修改后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将这些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一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二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三是,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2015-10-29 10:19]刘福宏:四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五是,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280条第三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将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六是,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2015-10-29 10:21]刘福宏:四、《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新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在危险驾驶罪中新增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速以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几种行为,都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应予严厉惩处。特别是为了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保障通行安全,《刑法修正案(九)》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严重扰乱运输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如发生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不但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因此,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都要熟知牢记法律的规定和违法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坚决抵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通报完毕!谢谢大家!
[2015-10-29 10:22]陈强:下面,请左明亮政委介绍有关内容。
[2015-10-29 10:23]左明亮: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目前,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5100多公里,高速公路在服务经济建设和方便群众出行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急剧增长,我省一些高速公路出现了超负荷运转的情况,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时有发生。尤其是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且清障难度大,很容易导致长时间、长距离交通拥堵。
[2015-10-29 10:24]左明亮:为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加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每日19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19时前已经驶入高速公路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就近选择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为服务区及路面施工工程运送油料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就近收费站驶入及驶离高速公路。同时,遇有恶劣天气或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全天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
[2015-10-29 10:25]左明亮:违反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将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并对相关运输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此次,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夜间通行高速公路做出限制,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一、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不易疏散人员和车辆,极易发生次生事故。高速公路全封闭、全立交、单向行驶,一旦发生涉及危险物品的交通事故,由于没有适当的路口驶离高速公路,造成已驶入事故现场的车辆进退两难,形成交通瓶颈。而由于高速公路车速快,后方车辆往往在突然发现紧急情况时已经没有足够的时间及距离采取安全有效的紧急制动,极易造成次生事故,甚至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多车损坏,进一步加剧事故的危害性。2014年7月19日2时55分,湘A3ZT4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核载1.58吨,实载乙醇6.52吨)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湖南邵怀段1309公里处时,在左侧车道追尾碰撞因前方交通事故受阻、停车等候通行的闽BY2508号大型客车。碰撞发生后,轻型仓栅式货车装载的乙醇泄漏、燃爆,造成该货车、大型客车以及停在大型客车前方的粤F08030号小型客车、停在右侧车道的浙A98206号大货车、赣E38950号大货车烧毁,事故造成43人死亡,6人受伤。
[2015-10-29 10:27]左明亮:二、危化物品运输车辆事故现场清理难度大处置时间长,易造成长时间长距离交通拥堵。危险物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及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现场处置时,要求有专业的人员队伍,严格按照工作流程,熟练配合协调一致的进行处置。同时,高速公路道路狭窄,受路边护栏、护网及边沟的影响,大型装备无法开展工作,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很难在高速公路找到满足条件的转运场所。导致高速公路上危险物品事故现场处置难度大、时间长,形成长时间长距离的交通堵塞。2009年7月11日23时30分许,济聊馆高速公路发生液化气泄漏,处置时间长达27小时。
[2015-10-29 10:28]左明亮:2014年3月1日,二广高速公路山西晋城境内岩后隧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爆事故,燃烧达70小时。三、高速公路车速快、全封闭、易受恶劣天气影响的交通特性与其他公路区别较大。一是高速公路车速快。高速公路良好的道路设施客观上也提供了车辆高速通行的条件,致使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主观上放松了警惕性,对车速的控制及交通环境可能改变的预见性不强,极易因车速快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二是高速公路具有全封闭性。相比与国省道的开放性,一旦发生涉及危险物品的交通事故,无法快速疏散人员与车辆,各方救援力量尤其是在夜间也无法及时赶赴现场处置,导致事故危害不断扩大。三是高速公路易受恶劣天气影响。由于高速公路具有单向性,路边环境高度一致,遇有雨雪、大雾、沙尘等能见度较低的情况时,驾驶人员往往缺少参照物,行车视距受到影响,高速行驶时可能会对前方交通环境的观察存在误判。同时,遇到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时,路面湿滑,降低了摩擦系数,高速行驶中采取紧急措施或操作不当较容易造成车辆侧滑失控,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2015-10-29 10:30]左明亮:四、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夜间行驶时,受光线不足和疲劳驾驶等因素的影响,安全隐患多,易发生交通事故。一方面,部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而违规运输,为躲避检查和处罚,多数驾驶人往往在夜间和凌晨时段内连续开车,导致疲劳驾驶,操作动作变得迟钝,造成交通事故。另一方面,高速公路夜间缺少照明设施,视线不良,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无法及时观察到周围行车环境,从而在判断车距、辨别方位、躲避障碍物时产生误判,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2015-10-29 10:31]左明亮:五、全国已有13个省(市、自治区)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采取了在高速公路上限时、限段、限路或完全禁行等措施。与我省相邻的江苏省每日凌晨2时至5时禁止各类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机动车通行省内各高速公路;河北省晚19时至次日早7时,禁止载运危险物品车辆通行;安徽省凌晨2时至5时,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河南省境内高速公路禁止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驶入。现在,我省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进行限行,与邻省限行政策相对接,能够引导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合适的时间和路段通行高速公路,形成跨省行驶的车辆流畅、合理的流动,对确保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的安全有序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2015-10-29 10:32]左明亮:同志们,在山东省境内高速公路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夜间实施限行是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举措。在此,我们希望危险物品运输企业根据限行规定,妥善调整运输计划和路线,敦促驾驶人守法驾驶,文明出行,共同营造良好的高速公路通行秩序。同时,也希望在座的新闻媒体的朋友们给予广泛宣传和支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所属企业、驾驶人充分了解此通告,并积极执行,为通告顺利执行营造良好氛围。
[2015-10-29 10:33]左明亮:同志们,现在我省已进入秋冬季节,雾雪等恶劣天气增多,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容易受到恶劣天气的影响,发生交通事故。团雾被称为交通安全“隐形杀手”,目前正是相对多发季节。从时段看,一般出现在昼夜温差较大、无风的夜间,尤其清晨更易出现,具有突发性、局地性、尺度小、浓度大等特点。团雾不仅在大雾天出现,大范围天气状况较好时,也有可能出现小区域团雾,大大增加了监测和预报难度。驾车人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陷入团雾,此时若操作不当,易引发交通事故。据统计,我省高速公路年均发生3次以上团雾的易发路段有109处(具体团雾易发路段在宣传通稿里有,我就不一一宣读了),发生时间集中在10月至12月,途径山区、水面的高速公路相应路段雾情多发。其中发生次数最多的是日兰高速378公里至382公里处年均发生团雾高达20次。
[2015-10-29 10:34]左明亮:遇有大范围恶劣天气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采取临时封闭收费站、间隔放行、分车型限行等管制措施,希望广大驾驶人积极配合,及时关注路况信息,合理安排出行路线及时间。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突遇恶劣天气,在距离和车道满足变道条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减速驶入最右侧车道,就近选择出口缓慢驶出高速公路或进入附近服务区暂时离开高速公路。如果已进入团雾或大雾区,应立即减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限速行驶。由于雾天、雪天视线严重受阻,行车过程中严禁随意变更车道、超车。行车遇雾要开启大灯、雾灯、示廓灯,必要时还要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需要注意的是,遇有团雾不能使用远光灯,远光灯的灯光会在雾里造成灯光散射,严重影响驾驶人视线。若不能驶离高速公路,应选择应急车道停车,停后立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放置警示标志时,应比平时更远,保证后车更早发现险情。另外,车内人员也应立即撤离路边安全处并及时报警,不可停留在车内或车道,避免二次事故。今天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2015-10-29 10:36]陈强:好,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