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新修订《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
[2014-9-26 15:21]鲁网: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定于2014年9月28日(星期日)下午3:00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老龄办负责同志解读新修订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4-9-28 15:00:21]陈强: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9月26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今天,我们邀请省老龄委副主任、省老龄办主任丁希滨先生,省老龄办副主任肖培树先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处长王仲泉先生,向大家介绍《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和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下面,请丁希滨主任介绍《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施行的有关情况。
[2014-9-28 15:01:22]丁希滨:媒体界的各位朋友,同志们:下面,我将《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通报。一、《条例》修订的背景。我省人口老龄化形势非常严峻。截止到2013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口接近170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7%,老年人口数量居全国第一。预计到2015年底,将达到2000万左右,届时五个山东人中就有一个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的迅速发展使劳动力结构和老年抚养比、代际利益关系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家庭养老基础的强化、养老医疗服务体系的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老年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于保障全省老年人合法权益、推进老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的日益严峻,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同时,条例实施15年来,我省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都迫切需要上升为法规制度。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了很多内容,我省条例在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建设、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需要做出新的具体的规定。因此,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切实解决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遇到的诸多新问题,促进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发展,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从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战略全局出发,做出了重新修订了《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重大决定。
[2014-9-28 15:04:33]丁希滨:二、《条例》修订的过程。省老龄办高度重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早在2012年,就启动了起草工作。起草小组认真总结我省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积累的经验,全面分析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参考了北京、上海、陕西、浙江等省、市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性法规,前后经过2年多的积累、沉淀和修改。省领导对《条例》修订工作高度重视。省人大法工委、内司委、法制委、省法制办直接参与《条例》的立项、起草、调研、修改工作,有关领导就《条例》起草过程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多次听取汇报、赴省内外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协调十七市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草案文本提出修改建议,两次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对《条例》制定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使草案顺利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上,省人大领导和代表们对《条例》予以充分肯定,《条例》高票通过;省政府有关部门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力配合,积极为草案修改建言献策,提出许多具有建设性的修改建议,为《条例》出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可以说,《条例》颁布出台,凝聚着省领导、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心血和智慧,是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
[2014-9-28 15:06:44]丁希滨:三、新《条例》的主要亮点。新《条例》体例由原来的不分章节三十三条,变为八章六十二条,结构和条款的顺序进行了重新调整,内容更加全面、丰富,规定更为明确,更利于实际操作。主要呈现以下九个亮点。(一)强化了老龄事业经费保障。《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养老保障公共服务,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2014-9-28 15:07:22]丁希滨:(二)强化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执法主体和社会责任。《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调解老年人权益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条例》第九条规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鼓励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兴办老龄事业;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2014-9-28 15:08:15]丁希滨:(三)强化了家庭养老的基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一是明确了赡养人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赡养人承担照料护理责任;不能亲自照料护理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护理。二是加强了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条例》对老年人易受侵害的住房及其它财产作了较具体的规定,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明确提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三是突出了对老年人的精神关爱。《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四是强化了对家庭赡养的社会监督。《条例》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没有签订赡养协议的,赡养人可以就赡养标准、赡养方式等内容向老年人作出书面承诺。老年人对赡养内容自愿公开的,所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可以以适当方式公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赡养协议、赡养承诺书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
[2014-9-28 15:09:56]丁希滨:(四)建立“一津贴、两补贴”制度。一是建立普惠制的高龄津贴制度。《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本省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二是建立养老补贴、护理补贴制度。《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鼓励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2014-9-28 15:10:24]丁希滨:(五)强化了对老年人医疗服务措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救治老年病人,不得拒绝诊治;急救机构配备的医疗救护员,应当适应老年病人搬运、护送的需要。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居家医疗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巡回医疗、保健、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免费对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
[2014-9-28 15:11:07]丁希滨:(六)强化了对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支持。《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扶持政策,采取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建公助、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组织和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同时,还特别强调,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享受同等的财政补助。《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做出了具体规定,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租赁或者出让等有偿方式优先保障供应。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条例》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不少于原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
[2014-9-28 15:12:25]丁希滨:(七)强化了对养老机构的监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对养老机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2014-9-28 15:13:45]丁希滨:(八)增加了社会优待的内容。《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条对我省现行的优待老年人政策和各地优待老年人的成熟做法进行了肯定规范,增加了优待内容,涉及为老年人提供办事便利、法律援助、交通优待、参观游览优待等方面。同时,扩大了优待老年人的范围。比如,将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范围,由70周岁以上老年人扩大到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另外,依据有关法律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方面对老年人给予照顾,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2014-9-28 15:14:20]丁希滨:(九)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有很多,比如,青少年组织、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健全个人敬老诚信档案;设立老年节等等。
[2014-9-28 15:15:10]丁希滨:总之,《条例》修改亮点很多,重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补充、细化,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下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条例》,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舆论氛围。二是结合老年节、敬老月、“敬老文明号”和“敬老爱老助老”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条例》宣传活动,采取发放材料、悬挂标语、张贴挂图、举办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努力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把《条例》的主要内容迅速传播到机关、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和广大老年人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三是组织全省老龄系统和各级涉老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全面、深入学习《条例》,领会法规精神,把握基本内容,明确法定职责,提高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四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台具体配套政策,做好《条例》正式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五是切实加强基层老龄组织建设,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体制机制,加大老年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条例》落实的基层。《条例》修订情况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2014-9-28 15:16:30]陈强:下面,请记者朋友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
[2014-9-28 15:16:37]记者:《条例》规定的老年人哪些主要权益需要重点保障?
[2014-9-28 15:17:08]肖培树:新修订的《条例》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明确了权益保障的范围和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老年人享有的权利,其中对老年人重要的权利有四项:一是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一权利源于生存权。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二是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主要指为满足基本生活、日常照顾服务、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基本需要,享受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各种相关服务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在“四二一”家庭结构的现状下提出的,与养老模式社会化有直接关系。三是享受社会优待的权利。老年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奠基人,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凝聚着老年人的心血和汗水。让老年人享受优待,既是敬老美德的传承,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四是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老年人既有生存性需要,也有发展性需要,老年人的发展性需要只有通过充分参与社会发展才能得到满足。共建、共享发展成果,既是老年人的权利,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共建”体现了积极老龄化的理念,“共享”彰显了社会的责任。《条例》将此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就是要引导各市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促进老年人共享、共建水平。《条例》通篇体现了对老年人这四项基本权益的保障,这也是下步《条例》实施的重点和难点。
[2014-9-28 15:21:00]记者:新《条例》第二章“家庭与赡养”这一章,明确规定,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老人有权拒绝为子女提供经济资助;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为什么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对此进行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实施起来有什么难度?
[2014-9-28 15:21:23]肖培树:关于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这是一条禁止性规定。设定这一规定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是在部分家庭中,有些子女在分家时因为经济纠纷和财产分割产生矛盾,将其根源归结于父母,认为老人处理不公,有意偏爱一方,为了报复老人,违背老人意愿,采取分开赡养的方式,不让老人往来;二是有的子女在生产、生活中与父母其中的一方产生矛盾,在履行赡养义务时违背老人意愿,选择性地直接供养照料另一方,人为地造成父母双方相互隔离的生活状态。为了杜绝这种现象,让老年人根据双方的意愿,携手相伴安度晚年,条例作出了这一禁止性规定。关于老人可以拒绝为子女提供经济资助。生活中,出于就业、竞争压力和子女的依赖惰性等方面原因,消极、恶意的“啃老”现象时有发生。这一现象容易引发很多社会问题,也让老人左右为难,心情焦虑。条例从保障老年人权利的角度,明确规定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这一规定,既有助于促使年轻人参与社会发展,自强自立,自食其力,也有助于倡导和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让老年人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财产,安排自己的晚年生活。关于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对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这属于倡导性规定,体现了立法的指引、教育和评价的规范作用,目的在于促使家庭成员更加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尤其是促使赡养人全面履行赡养义务,不仅停留在经济上供养,而且要做到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关于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家庭暴力除了打骂、虐待等硬暴力外,还应包括忽视、冷落老年人的冷暴力,比如,家庭成员对老年人冷言冷语、爱答不理、漠不关心等,都严重伤害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此,《条例》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这是对上位法的援引、重申,旨在强调对老年人人格、尊严的维护,促使赡养人更好地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2014-9-28 15:27:13]记者:《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六十五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这对老年人是个利好消息,请介绍一下目前全省落实老年人乘车优待情况,落实这一规定主要有什么现实困难?
[2014-9-28 15:27:40]肖培树: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65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交车免费。目前,全省17市已经有11个市落实了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而且东营、莱芜市的免费乘车已扩大到60岁以上所有老年人。这次新修订的《条例》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年龄扩大到65岁以上的老年人,体现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的理念。同时,考虑到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条例》还规定,不满六十五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体现了老年人的优待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理念。公交免费对老年人出行是件好事,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是近几年来社会各界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度关注,老年人也十分关心的一项民生事项。但客观上对公交企业会造成一定的运营负担,因此需要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这也是当前落实这一规定存在的最大困难。现在距离《条例》施行还有3个月,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公交企业,抓紧时间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争取让这项利好政策及时惠及广大老年人。
[2014-9-28 15:28:09]记者:《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立和完善高龄津贴制度”,请问发放高龄津贴有什么意义?
[2014-9-28 15:28:30]王仲泉:高龄津贴是一种老年津贴,是针对高龄老人发放的具有褒扬性质的福利项目,旨在提高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倡导尊老敬老的社会风气,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增加了保障高龄老人生活的政府责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彰显了社会的文明进步,有利于实现高龄老人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利于完善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有利于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按照现行政策,我省目前只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八十至九十九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这是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资金保障能力作出的规定,是一种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普惠型和不足百岁高龄老年人补缺型的福利项目。此外,我省有82个县(市、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高龄津贴的适用对象、资格条件、津贴标准也作出了各具特色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条是立法审议和立法调研中的焦点、难点问题,主要围绕要不要保留不足百岁高龄老年人收入情况的资格条件。如果舍弃收入情况的资格条件,就意味着实行普惠型的高龄津贴。这是建立这一制度的理想目标。但是,考虑到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现在就一步到位实行普惠型的高龄津贴制度,确实超出了经济发展阶段和现阶段财政保障能力。有鉴于此,立法机关认为,这种福利项目在制度设计和财政保障等方面需要逐步完善。正是为了实现这种平稳过渡,才作出了上述柔性规定和委任性规定。这种“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柔性规定,既考虑到发展阶段的局限性,体现了立法的现实性,又兼顾到未来发展的大趋势,突出了立法的前瞻性;既为高龄津贴制度的改革留下了空间,指明了方向,又为减少改革的制度性障碍、保持条例的长期稳定性打下了基础。“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作为委任性规定,主要考虑到高龄津贴制度涉及的适用对象、资格条件、津贴标准、分级负担等问题比较复杂,条例不宜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是授权省政府对高龄津贴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过渡转型的实施时间、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
[2014-9-28 15:38:20]陈强:各位记者朋友,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即将施行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不仅是我省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的重要法制成果,也是全省上下共同参与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一项行动指南。希望各媒体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深入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自觉遵守和执行《条例》,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有效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