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解读《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情况发布会

2014-06-11 14:1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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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11 14:15]鲁网: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定于6月12日下午3:00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水利厅、省法制办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情况。

[2014-6-12 15:00:00]陈强: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5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这标志着我省水土保持法制建设又迈出重要一步。今天,我们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先生;省水利厅副厅长尚梦平先生;省水利厅新闻发言人、总工程师徐希进先生;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处长凌九平先生,就《条例》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和解读。

[2014-6-12 15:01:02]陈强: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新闻单位主要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和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首先,请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介绍《条例》立法背景及主要特点等情况。

[2014-6-12 15:01:43]李春田: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4年5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大家能够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贯彻落实好这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我想重点介绍两个方面的情况:一、全面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

[2014-6-12 15:02:12]李春田:水土保持关系生态安全、粮食安全、防洪安全,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明确将水土保持作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我省一直重视水土保持工作,早在1992年就颁布实施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我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不断加大,全省水土流失面积已由6.35万平方公里减至2.7万平方公里,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农业生产条件和人居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为加快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6-12 15:03:27]李春田: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改善需求的不断提升,水土保持工作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十分艰巨。目前全省仍有2.7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亟待治理,而各地重视程度、治理速度和投资强度明显滞后;二是相关规划统筹力度不够,削弱了规划执行的权威性、严肃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土保持工作开展;三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生产建设活动日趋增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较低,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够好,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四是我省引黄地区土地沙化严重,直接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强化黄泛区风沙治理尤为紧迫;五是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和监督措施不够完善,无法满足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需要。

[2014-6-12 15:04:11]李春田: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土保持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同等重要的战略高度,并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制定《条例》就是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实施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解决我省水土保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14-6-12 15:05:18]李春田: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特点。《条例》从酝酿起草到颁布实施,经历了三年多的时间,期间反复论证修改和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十分不容易。该《条例》共7章57条,主要规范了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2014-6-12 15:05:53]李春田:第一,指导思想明确,“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理念贯穿全篇。“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原则,《条例》无论是从体例上还是从条款的设计上都围绕这一原则进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为落实这一要求,《条例》设定了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依法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生产建设的区域,这是从水土保持规划层面预防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条例》将水土流失预防单设为一章,通过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达到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的目的。

[2014-6-12 15:07:24]李春田:在水土流失预防这一章,设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限制审批制度,为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落实明确了具体措施。为解决多年来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条例》将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细化落实到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使水土保持方案具有了可操作性,还建立了项目施工前告知制度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为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到验收的全过程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提供了制度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是开展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和手段,《条例》设定监测和监督这一章也突出了为水土流失预防服务的目的。

[2014-6-12 15:08:11]李春田:《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是严格依法设定的,也是为了保障立法目的的实现。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不是目的,重在纠正违法行为,所以很多条款都规定先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才进行处罚,同时还规定了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目的也是促使相关服务单位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提供优质服务。

[2014-6-12 15:10:37]李春田:第二,制度创新力度比较大。大力进行制度创新,保证我们所设立的各项制度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改革的要求,又符合我省实际,是地方立法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为此,我们专门到菏泽、临沂、潍坊等市开展立法调研,深入基层,实地查看水土流失情况和治理成效,认真听取基层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意见、建议。

[2014-6-12 15:11:04]李春田:根据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针对我省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针对开挖山体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条例》对开挖山体活动进行了严格规范,从政府监督管理和生产建设经营活动规范两个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针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较低的问题,《条例》根据《水土保持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确立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联动机制,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效果,对提高方案编报率具有重要作用。《条例》还针对山区、丘陵区、黄泛地区、城镇、海水入侵地区、地下水漏斗区和采矿区等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的特点,因地制宜地规定了相应治理措施。

[2014-6-12 15:11:56]李春田:第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职责,水土保持作为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肩负着重要职责。《条例》确立了水土保持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2014-6-12 15:12:34]李春田:针对我省仍有2.7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亟待治理的严峻现实,《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要求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安排专项资金保障任务落实。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强化措施,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明确水土流失治理期限,限期完成治理任务。水土保持工作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也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为此《条例》确立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原则,并明确了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技术培训等具体措施,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2014-6-12 15:13:18]李春田:关于《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省水利厅作为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还要作出具体安排。省政府法制办将会积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培训工作,搞好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强化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能够落到实处,为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山东,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2014-6-12 15:14:29]陈强:下面,请省水利厅副厅长尚梦平就我省水土保持情况、《条例》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和贯彻落实措施,作一说明。

[2014-6-12 15:14:42]尚梦平: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是山东省水利发展特别是水土保持建设的一件大事。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为此倾注了大量心血,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给予了大力支持。借此机会,向多年来关心和支持山东水土保持工作的各级领导、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

[2014-6-12 15:15:12]尚梦平:刚才,省政府法制办李春田副主任介绍了《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的立法背景和特点。下面,就我省水土保持基本情况、《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与贯彻落实,作简要介绍。一、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概况。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是普惠民生的大事要事,关系生态安全、粮食安全、防洪安全。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2014-6-12 15:16:25]尚梦平:具体讲,水土保持主要具有四方面的功能:一是保护水土资源。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土壤流失,防治和治理石漠、沙化等土地退化,提高土壤质量和耕地生产力;拦蓄地表径流、增加土壤入渗、提高水源涵养能力等。二是防洪减灾。能够减轻河湖下游泥沙危害、洪涝干旱灾害,降低风沙侵蚀和滑坡泥石流威胁等。三是改善生态。如增加常水流量,净化水质,保护和改善江河湖库水生态环境;增加林草植被覆盖、增加生物多样性,改善靠近地层的小气候环境等。四是服务社会发展。通过对水土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可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农村生产结构调整,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城乡生活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

[2014-6-12 15:17:42]尚梦平:1992年省人大颁布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来,我省水土保持法规建设逐步完善,依法治理水土流失得到切实加强,边治理边破坏现象得到有效遏制。20多年来,全省水土流失面积已由6.35万平方公里减至2.7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57.5%,每年可减少土壤流失4000万吨,增加蓄水、保水5.5亿立方米。平邑、蒙阴、沂水、沂源、费县等15个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县,通过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已发展为重要的名优特鲜经济林果生产基地和生态旅游观光带。在城市,随着城市水土保持的深入开展,有效控制了生产建设经营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同时结合城市水系整治、休闲园区和生态园区建设,进一步美化了城市生态环境,改善了人居环境。滨州、青岛、烟台、东营等4个市被评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城市”。

[2014-6-12 15:18:33]尚梦平: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5月30日下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以全票赞同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水土保持法制建设又上了一个台阶。《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紧扣生态文明建设主题主线,注重顶层设计,强化了政府责任主体,创设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运行养护财政适当补助政策,设定了鼓励民间投资扶持政策,细化了落实“三同时”制度关键环节等等,彰显了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这对于完善我省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制度,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2014-6-12 15:19:18]尚梦平:(一)《条例》与《水土保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刚性约束相衔接,强化了这部法规的权威性。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总体要求,《条例》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相衔接,把2012年省水利厅和环保厅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审批、核准、备案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这一核心内容,提炼升华到法规层面,规定了联审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条例》与《水土保持法》相衔接,第三十四条从便于操作角度,对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了细化处理。在此特别强调的是,今年财政部等四部门先后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等。

[2014-6-12 15:20:36]尚梦平:(二)率先在全国水土保持法规建设中划定水土保持保护“红线”。针对我省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和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新期待,着眼落实“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方针,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第十二条规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依法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生产建设的区域”,这是从水土保持规划角度,划定水土保持保护“红线”。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限制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水土保持功能明显降低、水土流失状况严重恶化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限制审批。”这是以市场为导向,从调整产业结构,压缩产能过剩的角度,划定水土保持保护“红线”。

[2014-6-12 15:22:22]尚梦平:(三)率先在全国水土保持法规建设中规定了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制度。针对多年来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和技术评估等技术服务单位中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扰乱市场秩序不良行为,《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建立评介制度。第五十四规定将违反本《条例》的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较好地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就是说,个别违法技术服务单位不良行为一旦被记录公布,将存在被市场淘汰的可能。

[2014-6-12 15:23:04]尚梦平:(四)首次按照水土保持四大基本功能,要求全面完善水土流失治理体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与《水土保持法》相衔接,把坡改梯治理模式已经成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的成功经验,提炼升华到法规层面,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水土资源;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从改善区域气候环境功能角度入手,完善了我省黄泛地区防风固沙改碱综合生态防护体系,是当前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切实加强的工作重点;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从落实国务院十年内解决城市内涝角度,强化了城镇防洪基础性保障,并对遏制海水入侵地区、地下水漏斗区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提出了防治措施;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了有效遏制因采矿所造成地面塌陷等生态破坏保障性技术措施。同时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代履行制度,明确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经营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2014-6-12 15:25:22]尚梦平:(五)对生产建设经营活动随意堆放弃土、造成水土流失的现象,从落实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加强综合治理角度进行了规范。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截排水、沉沙、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确因不能综合利用需要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设置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土地整治工程和生物修复等措施。”同时,《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014-6-12 15:26:00]尚梦平:第十六条还对山体保护作了相应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明确山体保护的范围,严格控制开挖山体。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确需开挖山体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规范生产建设经营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2014-6-12 15:26:32]尚梦平: 三、关于对《条例》的贯彻落实。下一步,省水利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以贯彻落实《山东水土保持条例》为总抓手,进一步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切实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管,广泛调动全社会参与水土保持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水土流失防治能力和水平,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2014-6-12 15:27:01]尚梦平:一是迅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今天省政府新闻办举办这次新闻发布会,就是对《条例》一次最好的宣传。希望新闻界的朋友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报道《条例》精要实质,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山东水土保持事业的良好氛围。我们也将在《条例》施行前,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利用各种宣传渠道,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宣讲《条例》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提高全社会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凝聚社会力量,推动山东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发展。

[2014-6-12 15:27:42]尚梦平:二是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制度。我厅正在与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同时,按照水利部和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快编制《山东省水土保持规划》,力争尽早上报省政府审批。另外,还将协调省有关部门,围绕落实《条例》确立的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民间投资建设、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等重大事项,及时出台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

[2014-6-12 15:28:02]尚梦平:三是着力加快水土流失治理。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各级水土保持规划,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对各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进行全面系统治理。着力抓好坡改梯工程、沂蒙山区治理工程、清洁型小流域、黄泛地区风沙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进民营水土保持,发挥好社会投资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保障水土流失治理稳定投入,全面完成“生态山东”建设确定的水土流失治理任务。

[2014-6-12 15:28:27]尚梦平:四是切实加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我们将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机制。以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为重点,深入开展水土保持执法专项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市场监管,制定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方案编制、技术评估等市场行为的监管办法,建立健全对技术服务单位的评价制度。加强水土保持执法队伍建设,确保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谢谢大家! 

[2014-6-12 15:29:14]陈强:现在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2014-6-12 15:29:27]记者:请问尚厅长,《条例》在强化政府责任主体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2014-6-12 15:29:36]尚梦平:水土保持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国策,是普惠民生的大事要事,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对此,《条例》在《总则》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在第29条、第30条等条文中作了明确规定,强化了政府责任主体地位。

[2014-6-12 15:30:16]尚梦平:一是确立了坚持政府主导、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基本原则。 二是明确了目标考核与奖励制度,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三是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创新水土流失治理机制要求。要求统筹整合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开发、森林保护等涉及水土保持的各项资金,实行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和综合治理,有效减少水土流失。

[2014-6-12 15:31:22]尚梦平:四是对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限期治理要求。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强化措施,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明确水土流失治理期限,限期完成治理任务。五是确立了财政适当补助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维修养护费用相关政策。

[2014-6-12 15:31:55]记者:请问凌处长,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土保持事业,《条例》有哪些规定?如何抓好落实?

[2014-6-12 15:32:01]凌九平:我省尚有2.7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需要治理,面广量大,治理任务艰巨而紧迫,需要大量的治理资金,仅靠政府投入远远不够,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这样不仅可以广开渠道,增加水土流失治理的社会总投入,加快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进程,而且还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水土保持社会氛围。

[2014-6-12 15:33:23]凌九平:近年来,我省民间资本投入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积极性很高,涌现出一大批民营资本、个体大户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有的投资上亿元,治理面积几万亩。民营资本的积极参与对加快全省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014-6-12 15:34:12]凌九平:为了更好的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土保持治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第三十二条又作了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技术培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2014-6-12 15:35:55]凌九平:为落实好《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政府对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坚持科学引导、积极扶持、依法管理、保护权益的原则,治理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护”政策。民间资本投资人(不含无偿捐赠资金)是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管职责。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可采取资金投入、实物投入、劳力和机械投入和其他投入方式,同时鼓励社会和个人无偿捐资支持水土流失治理。

[2014-6-12 15:36:21]凌九平:民间资本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一是以流域(片)为单元开展集中连片水土流失治理开发;二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方式对“四荒”资源进行治理开发;三是民营资源开发企业结合生产生活环境改善对周边区域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开发;四是结合水土流失治理进行的水土保持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等。

[2014-6-12 15:37:15]凌九平: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一是按相关政策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类用于水土流失治理的资金对规划范围内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给予支持;二是各类金融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植物开发利用;三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为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指导民间资本投资人做好治理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等工作;四是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和参股经营等权益等。

[2014-6-12 15:39:26]记者:请问徐总,《水土保持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条例》对此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2014-6-12 15:39:47]徐希进:为推动“三同时”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条例》第25条作出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条例》第53条与第25条相适应相衔接,设定了法律责任。关于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问题。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如果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未改正并且开工建设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4-6-12 15:40:31]徐希进:关于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问题。一方面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水土保持设施的内容、质量和进度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在项目建设前期工程实施三十个工作日前,告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和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这样设定主要是因为项目建设“前期工程实施”,最容易造成水土流失。

[2014-6-12 15:41:47]徐希进:关于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问题。这个问题是按照《国家标准》设定的,解决的关键在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一是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二是如果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那么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投入使用。《水土保持法》第54条设定了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4-6-12 15:43:10]陈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大家如果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进一步采访,会后可联系省水利厅宣传中心副主任赵新,电话:86974501,手机:18505311776。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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