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民办教育办学门槛降低 将获资金用地等支持

2019-03-29 11:43:00 来源:齐鲁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日前,济南市政府印发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记者从中获悉,济南将降低民办学校准入条件,民办教育将获得资金、用地、师资力量等多方面支持。 

    凡社会力量投入民办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限制。还将支持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公办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和教育质量。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办学标准,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济南将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市、区(县)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同时,还将支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公办教师、管理人员到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支教和交流,支教人员工资福利由财政负担。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探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将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逐步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平均缴费工资与公办学校同等人员一致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济南要求民办中小学、民办中职学校和民办技工院校应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规范招生,支持在规范招生的基础上依法自主招生,按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颁发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培训结业证明文件,不得空挂或者买卖学籍,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