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每泊位最高补助2万元
不仅是“谁投资、谁受益”,而且在土地供应、运营收费、资金奖补等方面给予倾斜,每泊位可最高补助2万元——日前公布的《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规定》,鼓励多渠道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以有效缓解省会停车供需矛盾。
这些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满足公众机动车辆停放需求、独立建设的停车设施(含住宅小区停车设施,下同),主要包括地下停车设施、地上立体停车设施、地面停车设施,不包括建设项目应配建的停车设施。
济南市明确提出,在规划建设上,鼓励利用地上地下有效空间、闲散设施(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老旧小区的自有闲置空地)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设施。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可不调整原审批规划,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范围。对涉及规划退界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在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界距离。
济南市此次在商业配套上政策相当优厚:新建公共停车设施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需符合规划、依法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按规定落实环评手续),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确保原有功能、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附属商业配套,用于弥补运营收入。
济南市规定,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市区两级设立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规模在30个(含)以上泊位并纳入全市停车平台统一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建安总额(不含土地使用成本)的25%。享受奖补资金的停车泊位,只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擅自出售或变相出售,并确保正常维护和使用。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按50%分担。
具体奖补标准是:地下停车设施,专用地下停车库每泊位补助2万元。地上立体停车设施,多层停车库每泊位补助1.5万元;升降横移、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库每泊位补助0.6万元;垂直升降(塔式)、巷道堆垛、平面移动式、垂直循环、水平循环、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库每泊位补助1.2万元。地面停车设施,不依附任何建设项目的地面停车场且使用2年以上的,每泊位补助500元;对利用地上建筑屋顶设置露天停车场且使用2年以上的,每泊位补助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