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助;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费用,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
据悉,我省共有小型水库5629座(其中平原水库348座),是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业灌溉的重要水源地。但据统计,全省93%的小型水库由乡镇或村级管理,村级管理的水库大部分实行粗放型管理,基本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大部分小型水库没有配置专职管理人员,管理经费大都靠自筹解决。全省小型水库仅有12%有简易的工程观测设施、14%有水文设施、22%有照明设施,大部分小型水库的坝顶路面状况较差甚至没有进库道路,专用通讯设施几乎没有,工程设施长期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2008年初,省委、省政府将全省3864座小型病险水库纳入除险加固三年规划,截至2010年年底,已全面完成并投入运行。影响这部分水库安全的主要病险和隐患得到了根本消除,水库综合功能得到全面强化提升,运行管理将是今后的工作重点。
该《办法》主要规范了小型水库的概念、监管体制、安全管理、建设与运行管理、工程维护、开发经营、监督考核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应当聘用1至3名安全管理员做好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办法》对小型水库运行管理、防汛安全以及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资金来源作了明确规定,以充分保障工程管护和安全运行的需要;对小型水库承包、租赁等经营行为作出严格规范,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维护管理。(张海峰 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