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郯城县委作出向县检察院学习决定
11月24日 日前,山东郯城县委下发了郯发[2011]37号文件,作出《关于开展向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学习的决定》,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以县检察院为榜样,勤奋工作,努力进取,努力搞好山东南大门的经济和文化建设。
郯城县委在《决定》中指出,近年来,该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紧贴县委中心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全县干部群众的赞誉和爱戴。
《决定》号召全县各级各部门、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该县检察院立足本职、服务发展的大局观念,把县委的部署、群众的意愿与自身职责有机统一,讲政治、讲大局、用心履职,上下同心、共谋发展,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同时要认真学习检察官们忠诚事业、忘我工作、开拓创新的奉献意识,同心同德、团结奋发,最大程度发挥主观能动性,不屈不挠、不畏艰辛、能拼善战、苦干实干,不断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学习他们勤学善思、表里如一的执着追求,在干中学、学中干,不追逐名利、不弄虚作假,始终表里如一,真正把心思用在学习上,把智慧用在工作上,把能力用在创新上。。该《决定》还号召全县各级党组织、广大共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学习检察干警关注民生、心系群众、服务百姓的为民情怀,全心全意维民权,诚心诚意化民怨,尽心尽力解民难,依法解决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满腔热忱地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办好事,自觉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真正把为民谋利体现在各项工作中,体现在每一个工作环节中。要特别注重学习县检察院与时俱进、锐意创新的开拓精神,以争创一流的精神创造一流业绩,以奋发向上的昂扬斗志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高点定位、永不满足、自觉改革创新,形成全县各项工作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决定》还号召全县各级各部门、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向县人民检察院学习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学习活动与“转变率先、全市领先、鲁南争先”的战略结合起来,进一步解放思想、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为建设鲁南经济文化强县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据了解,近年来,郯城县检察院先后被该县委、县政府评为“最佳服务单位”、被临沂市委、市政府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被临沂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公民道德建设示范单位”、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授予“五好检察院”、“先进检察院”等称号,并连续四年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并被评为全国文明接待窗口单位。2005年,郯城县委、县政府曾联合作出《关于开展向县人民检察院学习的决定》,号召全县党政机关向县检察院学习。2007年,郯城县委、县政府作出《关于开展向韩露同志学习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了向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韩露同志学习的活动。2010年,郯城县委政法委还作出了向检察院法警队大队长高金华同志学习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