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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发布 10月1日开始实施

2011-5-31 8:22:33 来源: 齐鲁晚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届时,未取得环保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不但要暂扣行驶证,而且要罚款200元。    《条例》特别强调,对全省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制度。环保检验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及免予检验的新购机动车,由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    《条例》规定,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检查时,应当查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允许其上路行驶。    违反条例规定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二百元罚款。    《条例》指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具有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措施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采访中,有车主表示,现在车管部门检测项目也有尾气检测,为何还要单独检测,另外他们最关心的是尾气检测价格问题,希望不要再额外增加负担。也有专家表示,机动车尾气污染亟待治理,但具体实施时,也要考虑尽量不增加车主负担,方便车主取得环保标志,平衡好污染治理和各方利益。

责任编辑:崔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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